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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

2016/02/29

沪建管联〔2015366



各区县政府、市政府有关委、办、局,各相关单位:

加强扬尘污染治理,对改善本市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上海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并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:

一、提高认识,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

扬尘是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.5 的主要来源之一,也是空气中有害气体的重要载体,扬尘污染严重影响本市空气质量,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,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。各建设、施工、渣土运输、道路保洁等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,切实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,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督促指导,规范企业行为。

二、加强领导,加快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

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,按照纵向到底、横向到边的原则,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。建设、环保、交通、住房保障、绿化市容、公安、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,通力协作,形成工作合力。各建设、施工、材料供应、建筑垃圾(渣土)运输、道路保洁等单位要制定防治污染措施、完善防治设施,根据要求加快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,落实人员和经费,全面推行标准化、规范化管理,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。

各区县、各部门要开展摸底调查,分类完善基础台账,建立动态更新的重点扬尘污染源清单,制定具体整治方案,明确任务目标、整治计划、职责分工、推进措施等,并于2015620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建管委和市环保局。建立和完善违 法违规企业“黑名单”制度,将严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“黑名单”,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,作为工程招标、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。充分发挥现有“12345”、“12319”、“12369”热线平台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,完善发现机制和解决机制,及时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。

三、从严执法,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

市环境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,市建设、环保、交通、住房保障、绿化市容、公安、水务等各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,负责组织、推动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,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,形成“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”的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体系,并对区县开展的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,组织定期联合执法,开展典型案例剖析,曝光各类严重扬尘污染行为。

各区县政府负责领导、组织、推动本区域的扬尘监管执法工作,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,明确区县各部门、街道镇和企业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检查执法中的责任。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,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,将监管任务落实到项目和责任人。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扬尘污染的行为,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。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整改;逾期不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四、强化考核,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

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跟踪督查,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简报,通报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展。市环保局按月通报各区县区域和道路降尘污染情况,强化对区县降尘指标的考核,考核结果公开发布。对工作不力、未完成目标任务的,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,限期改正。同时,加强媒体宣传力度,及时报道治理进展和成效。

 

附件:1、上海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

 2、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

 3、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基本技术要求

 

二○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